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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垄断经营权,盐商坐收暴利
盐在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汉代与唐代都曾把垄断盐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盐商绝对的垄断经营权,这是明清时期才有的事。
明初,因为北方边境大量囤兵以防御蒙古势力,所以朝廷规定盐商必须先纳粮到边塞,然后由官府视纳粮的多少颁发盐引,商人拿到盐引后才可以到盐场领盐行销,这种制度叫做“开中法”。到了明中叶,开中法逐渐废弛,出现了盐引卖不动的局面。
万历四十五年(1617),负责整顿盐政的袁世振开始推行“纲法”来消化积压的盐引。他把商人手中的旧引分为十纲,编成册子。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为了避免新的竞争,便于管理,商人的数量受到了严格控制。每年发行新引时,都以纲册原载的商人与引数为依据,册上无名者不得加入。这样一来,那些册上有名的商人(所谓“纲商”)就得到了政府特许的垄断经营权,可以借此攫取巨额利润,而且这种权利是可以世袭的。
清初沿袭了明代的盐法。盐商运销食盐,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叫做“引岸”)销售。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为了得到引窝,商人又必须事先“认窝”,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
在盐法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盐商的角色发生了分裂,出现了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各有不同的职能。窝商,也叫业商。清初本来没有窝商、运商之分,凡是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之后,因为一些有引窝的盐商缺乏资本无力贩运,就将引窝租给无窝的商人经营,于是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
窝商自己不经营盐业,而是纯粹靠出租引窝坐收巨利,是盐业垄断性的最突出的表现。运商,也叫租商。运商想要贩卖食盐,必须先向窝商缴付“窝价”,租取引窝,然后到盐运司衙门纳课领引,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起着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再转卖给运商的商人。他们攫取了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特权,所以往往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残酷剥削生产者。
明清时期的盐法采取这种“纲商引岸”制,背后有种种复杂的原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明清时期的国家没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所以倾向于采取“包”的形式,抓住实力雄厚之人,责成他们承包到底。这一点,在总商的设置上表现得特别明显。总商,又名商总,是运商中家道殷实、资本雄厚的人,盐运司衙门指定他们为总商,把散商分隶于他们名下。每年征课办引的时候,总商要监督完成,还要负责查禁私盐,朝廷如有盐政方面的举措,也往往要与总商协商。
除垄断经营权之外,朝廷还给盐商以很多其他优惠条件。如允许他们“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数)以及“借帑”(即从国库里借钱营运)。有了这样的保证,盐商可以说是坐收暴利。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
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并不是白给他们这些好处,而是指着他们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他们的负担也很沉重。按照道光年间的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的说法:清朝初年,两淮盐区(行销的地方包括今天的河南、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的正纲盐课银原有90余万两,加上其他杂款,也只有180余万两。但是到了乾隆年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400余万两银,是原额的好几倍。而到了嘉庆二十年(1815)之后,两淮盐区每年需要交纳的款项竟然达到800余万两之多。
盐商的负担还不止于行盐纳课,他们还要承受官员的额外盘剥。朝廷为了加强对盐课的征收,设置了各种机构和官员,这些官员除了领取俸禄之外,还有一笔丰厚的养廉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但是,他们仍然把盐商视为圈里的猪羊任意宰割,明勒暗扣,无止无休。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雁过拔毛。道光朝的包世臣说:“淮商办运,纳请引、呈纲、力听钱粮,在运司一衙门,设收支、广盈、架阁、承发四房,出入各五、六次,遍历经、库、知、巡四首领,皆商厮名走司者主之,故商命每悬走司之手。然后转历分司、场员、坝员、监掣、批验、子盐各衙门,然后盐得上船赴岸。凡经一署,投一房,则有一次费。合计所费,殆浮正杂,而迂曲备至。”可见盐政衙门内部机构复杂,官员们层层盘剥,商人自有其苦衷。
当时有人指出,在所有需要与官府打交道的事情里,没有比盐商办盐更艰难繁重的了。合计下来,商人暗里支出的费用几乎相当于成本的一半。雍正时期,皇帝厉行改革,把很多陋规都进行透明化处理,确定下来,免得官员浮收。两淮盐区规定盐商要以“公务”的名义送给盐政每年8万两白银,以“薪水”的名义送给盐运司每年4万两白银。
此外,每逢盐运使有离任或外调的,盐商也都要照例馈赠一笔重金。盐官的收入如此丰厚,难怪大家都抢着要做。如巡盐御史一职,初时只有六品,却是人人艳羡的肥差,而且一般还轮不到别人,只能由相当于皇帝家奴的“内务府”官员担任。康熙朝时,内务府官员李煦长期担任两淮盐政,离任时他还恋恋不舍,一再上奏皇帝,请求再留一任。
需要指出的是,皇帝虽然屡次下旨严禁官员贪污腐败,但是实际上他们自己加给盐商的摊派是最大的。乾隆皇帝前后6次南巡,他口头上虽然说“一切出自内府,无烦有司供亿”,但是主要花费的都是长芦、两淮盐商的钱。盐商们争先恐后,各出奇招,以博皇帝的欢心,用度无算。
乾隆年间爆发的两淮盐引案,亏空达1000多万两,其中就包括“备办南巡出差银”。不仅如此,康乾以来,朝廷每次遇到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需要花钱的时候,盐商们都得踊跃捐输,多则数百万,少则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3000万两之多,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朝廷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4年之间连续6次捐输,共计白银550万两。
盐商引领奢侈生活方式,据说远在北京的西太后梳头时也要模仿扬州的妓女
盐商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因此他们可以任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获取巨额利润。但是,由于传统经济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他们倾向于用赚来的钱购买土地或者捐纳官职,而不是扩大再生产。此外他们会把大量的钱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费中,其中尤以居住在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扬州是两淮盐运司衙门所在地,盐商多聚集于此。据《清稗类钞》记载,黄均太是当时两淮八大商总之首。他吃一碗蛋炒饭需要耗银50两。之所以这么贵,是因为这碗蛋炒饭要保证每粒米都是完整,且必须粒粒分开,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炒出来外面金黄的,内心雪白。与这碗饭相配的是百鱼汤,汤里包括鲫鱼舌、鲢鱼脑、鲤鱼白、斑鱼肝、黄鱼膘、鲨鱼翅、鳖鱼裙、鳝鱼血、鳊鱼划水、乌鱼片,等等,极尽精致之能事。更令人咋舌的是,据说他吃的鸡蛋并非一般的鸡下的,而是吃了人参、苍术等药物的鸡下的,所以味道特别好。
清人李斗的《扬州画舫录》一书是扬州盐商奢靡之风的全面记录,吃喝玩乐就不必说了,据说盐商会想出各种各样的花招来消遣。例如,选美活动搞腻了就选丑,把大姑娘的脸上涂了酱油在太阳底下暴晒,看谁更丑。又如,为了比谁更有钱,大家纷纷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跑到镇江金山的宝塔上把金箔往外扔,看谁的金箔第一个飘到扬州。
盐商过着非常悠闲的生活,他们修建楼台馆榭,养戏班开戏院,琢磨精致的菜肴,逛妓院养“瘦马”,调脂弄粉。盐商的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了扬州的社会风气,当时市面上游逛着大量闲人,他们不事生产,无所事事,“早上皮包水,晚上水包皮”,在茶馆和澡堂之间流连。扬州盐商的生活方式还具有领导时尚的作用,据说远在北京的西太后梳头时也要模仿扬州的妓女,否则就嫌不够新潮。
两淮盐商的豪奢,不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yu望,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服务于拉拢贿赂官员的需要的。盐商尽管不满于各级官员的*,但他们又需要这些官员的庇护,因此他们往往要竭力备办令官员满意的物品。
两淮盐政高恒出身内务府,是真正的纨绔子弟,盐政事务完全不在心上,只知道聚敛财物。盐商针对其好色贪财的特点,物色美女,搜集珍玩,馈赠于他,结果正中下怀,高恒甚至可以答应将以往的亏空一笔勾销。
两淮盐运使卢见曾是位名士,风liu自赏,对于黄白之物只觉得俗不可耐。盐商投其所好,花重金购买善本图书碑帖献上。卢见曾感觉这个贿赂很不俗,就欣然笑纳,之后还不断收受,乐此不疲。总之,两淮盐商用心揣摩官员的爱好,又用自己的生活方式感染官员,使他们“入吾彀中”,豪奢风气下掩盖的是官员的贪污腐败和官商的勾结共谋。
破除垄断的新制度逐渐取代了旧制度,盐商的风光不再,没落已成定局
清中期以后,盐商报效捐的压力渐渐增大,又要品尝“借帑还息”的苦果,加上官吏勒索,自己生活豪奢,很多人都陷入外强中干,入不敷出的境地。为了克服危机,他们只有不断抬高盐价一条路,以致于民间出现了百姓被迫淡食的局面,民怨沸腾。而私盐则趁机大行其道,几乎占据了官盐一半的市场。
官盐发生严重滞销,商人开始欠缴盐课,直接影响了朝廷的财政收入。为了增加盐课收入,清廷决心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议准将两淮盐务改归两江总督兼管,以统一事权。之后,他大刀阔斧地将淮北引盐为票盐,也就是在那些交通不便、引商不肯前往的地方,允许资本较小的商人经营,他们不必认窝,只要缴纳盐课就给据官票,让他们凭票贩盐。陶澍的这一举措很快收到了实效,既方便了百姓,也增加了朝廷收入。道光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将此法推行于淮南。以后,票盐法渐渐向福建、两浙、长芦等盐区推进。
纲法改为票法,从根本上取消了盐商对盐业的垄断,深刻地触犯了盐商的既得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据说,当时的盐商对陶澍恨之入骨,设计了一种新的纸牌规则。他们增加了两张新牌,一张是“桃树”,拿到这张牌的人“虽全胜亦全负”,所以一旦拈到此牌无不痛骂。另一张是“陶小姐”,暗喻陶澍的女儿,“得之者虽全负亦全胜”,所以拿到这张牌的人无不欢喜雀跃,并且“*谑词,猥亵无比”。但是,无论如何痛恨,新制度逐渐取代了旧制度,盐商的风光不再,没落已成定局。
纵观清代盐商的盛衰过程,可以看到,他们的垄断经营权同时也是官府牟利的工具,这正是他们悲剧命运的深刻原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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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引:又称“盐钞”,是宋代的取盐凭证,“引”是指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代币”流通。明朝时期,如果想要合法贩盐,商人必须先向政府取得“盐引”。每引一号,分前后两卷,盖印后从中间分成两份,后卷给商人的,叫“引纸”——盐引;前卷存根叫“引根”。商人凭盐引到盐场支盐,又到指定销盐区卖盐。
两淮盐引案: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任“盐政”查账,发现在他之前的20年里,“盐政”的官吏们私自“超发”盐引,从中克扣、提留“引银”竟达1000多万两。乾隆大怒,许多官吏和徽州大盐商都被抓捕至北京问罪,其中包括纪晓岚等知名“要员”(纪因此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